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(2017年修正)
2000年1月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76號公布
2014年2月12日國務院第39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
根據2017年5月4日《國務院關于修改〈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〉的決定》修訂
第一章 總則
第二章 醫療器械產品注冊與備案
第三章 醫療器械生產
第四章 醫療器械經營與使用
第五章 不良事件的處理與醫療器械的召回
第六章 監督檢查
第七章 法律責任
第八章 附 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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